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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学生毕业资格
(1)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完成了高中规定的修业年限,综合素质评价达到毕业要求,予以毕业。
(2)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以下四项:
①德育考核合格;
②身体素质达标;
③在规定的学习领域总学分达144分以上,其中包括116个必修学分(语文、数学、英语各10学分,思想政治、技术各8学分,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艺术各6学分,体育与健康11学分、综合实践活动23学分)和28个以上的选修学分(其中选修二至少6学分);
④参加全市学科毕业水平测试获合格或以上等级。
(3)学科毕业水平测试办法
①学科毕业水平测试是学生获得高中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学生只有在获得某学科所有的必修模块的学分后,才能申请参加该学科的毕业水平测试。
②学科毕业水平测试的内容是各学科的全部必修模块。成绩评定以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表示,并记录在学生的毕业证书上。
③语文、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毕业水平测试进行闭卷纸笔考试,由市统一组织命题、评卷、公布成绩。命题严格依据国家课程标准与我市选用的教材版本。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参加补考;英语和信息技术学科的毕业水平测试,由省级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等级考试,每年开考一次。英语设九个等级,信息技术设四个等级;通用技术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的毕业水平测试,艺术领域、体育与健康和综合实践活动的毕业水平测试,由学校采取考试或考查的形式组织进行。
(4)毕业资格由学校根据以上规定进行认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刷并统一验印。
(5)凡不合综合素质评价四项要求之一者,只发肄业证书,符合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综合素质评价四项中①②③项要求者,可在肄业后两年内回学校申请学科毕业水平测试,获合格后可将肄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