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学分认定办法
(1)学分认定的基本要求:学生按规定时间修习完学科类的模块后,由学校组织考核,考核达到要求,即可按规定的程序获得该模块的学分,学生按规定的时间参加了综合实践活动并且有必要的活动记录,即可按规定的程序获得该学习领域的学分。
①学生修习某模块的学习时数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考勤符合学校规定,修习完后参加由学校命题和组织的考试,并且考核合格,方能认定该模块学分。
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学分由学校按照教育部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共23学分。其中,研究性学习应完成5个课题,每个课题3学分,要有学生的课题方案、研究过程记录和成果结题报告;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2学分,要有活动项目、时间、学生体会和被服务者意见等记录;社会实践每年1周,每学年2学分,共6学分,要有学生参与的时间、态度评定等纪录。
(2)学分生成的计算方法:学科模块学分=平时作业、练习(占20%)+实践、实验(占20%)+终结性考试、考核(占60%)。
(3)不予认定学分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分不能认定:
①学生参加学习时数少于该模块规定的学习时数六分之五的(即:每一个模块旷课3学时不认定学分,迟到3次算一次旷课);
②未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科模块考核、或者模块考核不合格的;
③未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或者缺少必要的活动记录的;
④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学分认定程序
(1)在一个模块教学结束后,通过考核,对学生的学习与表现进行评价,合格的给予相应的学分。
(2)在进行模块考核命题时,成立2—4人的命题小组,并确定学科考试、考核负责人。命题应依据国家课程标准,不随意拔高或降低课程要求;命题应能体现新课程标准的理念,反映学生在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诸项目的达成。
(3)学生的学分由评价小组确定。先由该模块的任课教师提交学生学习记录和考核成绩给学科负责人,然后学科负责人组织学科评价小组进行评价。评价小组由学科组长、导师及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4)评价用等级评定方案。教师在教学前就应提出一个细致的等级评定方案,在方案中要着重解决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及其权重、等级的分布与具体评定程序。
(5)等级评定和学分认定是发展性学生评价工作的组成部分,要遵循发展性评价的理念,为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服务。
(6)学分认定后,由学科负责人送教导处复核。
(7)学分认定小组审核。
(8)主管校长确认,学分指导小组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学分管理员记入学分管理系统和学生档案。
(9)学分认定的各个程序,均需有负责人的意见和签名。
(10)学生获得的学分,学校由专人实行电脑系统管理和纸质档案管理,凡已入档的学分需要更改,需经学校校长签字同意。
8、转学与课程补修
(1)当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发现原有的选择与自己的兴趣、志向,或者与自己的学习能力不相符,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条件向学校申请转系列。转系列后,课程的组合将发生变化,这时,将要进行转系列后的学分认定,并确认是否需要补修。
具体要求是:
①新系列内容与原来已选修的内容相同且要求相同者,原来的学分有效。
②新系列内容与原来已选修的内容相同但要求不相同者,新系列要求高的,需补修;新系列要求低的,直接转换。
③新系列内容与原来选修的内容不相同,则需补修。
(2)学生所学模块在考试或考核中不能达到合格要求时,可申请一次补考或重新考核机会,补考或重新考核仍不合格,必修模块可进行重新补修,选修模块可放弃此模块改选另一模块。
(3)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省内学生转学,学分互认;外省转入学生,由学校根据其学习情况和成绩记录参照本校的课程方案,提出学分转换、认定意见书,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学手续参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