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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劝退或开除”
作者:梁艳燕    文章来源:http://news.xkb123.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4

违纪学生不得劝退或开除

在学生的升级、留级、跳级方面,新《办法》也有了详细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校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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