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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中生对会考成绩不满意可多次重考
作者:叶琦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3

 

最多只能休学两年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其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的,可保留学籍两年,期满未回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高三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转学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申请后经转出校和转入校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转学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受处分学生五天内可申诉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由班主任及年段长提出,经政教(德育)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申报。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须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见面。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家长申诉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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