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修应在一年内完成
普通高中实行学业基础会考制度,会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学生因模块学习评价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重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核,重考合格后可获得学分;重考仍不合格的,允许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必修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的一学年内完成。
对参加省级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允许其在校期间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学生未学完规定年限内课程计划全部课程的,或属于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
结业学生可缓两年毕业
根据规定,高中生在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II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基础会考;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高中结业(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参加原学籍学校组织的学科学业成绩考核,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或参加学业基础会考重考后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可与应届毕业生一起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毕业证书,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且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竞赛三等奖以上可申请免修
高中期间,凡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或同意组织的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其获奖学科可免于参加全省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载为A等级。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该生该模块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