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招生对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2007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在音乐、舞蹈、表演类,以及美术、书法等方面具有艺术特长的考生。
第二条 招收项目
声乐、舞蹈、管弦乐、民乐、话剧表演(含主持人)、书画等。紧缺项目为声乐(美声、民族);唢呐、笙、大阮;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大管、大号。(具体项目参见附件1)
第三条 招收办法
(一)凡参加2007年度北京大学艺术周或清华大学艺术冬令营艺术水平测试并获一级证书(个别紧缺项目可降低要求至二级证书)者,均可向我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大学2007年艺术特长生报名表》(点击下载),并提供录像资料及获奖证书、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参见附件2),于2007年2月28日前寄至我校艺术教育中心(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我校地址:广州新港西路135号,邮编:510275。
(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团委、艺术教育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联合成立“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对艺术特长生的报名材料、资质认定及测试结果等进行审查,确定艺术特长生资格名单,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批后在我校招生网上予以公示,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省级招生办。
(三)艺术特长生的专业水平由我校艺术特长生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测评,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处对测试的组织工作和程序进行管理和监督。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我校艺术专业教师与具有较高艺术权威的校外专家或高等院校和艺术院校中从事相应专业教学的副高职以上教师组成。
(四)艺术特长生资质认定及专业测评时间为2007年3月初。舞蹈考生、书画摄影考生以及经我校专家评审委员评审,提出确需进行面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的面试测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未能参加北京大学艺术周或清华大学艺术冬令营测试,但在国内外重大艺术赛事中曾获得二等奖者(教育和文化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获奖者),可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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